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李昌鈺博士蘇案鑑識的重大發現

《十八項新事證》
根據李昌鈺96年5月4日筆錄與書面意見整理
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 2007.05.16


1. 命案現場房間五斗櫃拉開的抽屜內有疑似血跡(96.5.4庭呈投射用相片編號11-D頁),推論兇手是先拉開該抽屜驚動屋主才發生砍殺。
2. 被害人吳銘漢(簡稱吳男),葉盈蘭(簡稱葉女)最初是在床上被攻擊(同上相片第8頁床上血跡及毛髮)。
3. 多處垂直型滴血證明被害人曾經站立被砍殺(同上相片第12、25頁)。
4. 二位被害人受傷部份屬於防禦傷(同上相片第19、23-A頁),及床邊血跡遍佈,證明被害者很快被擊倒。
5. 被害人失去知覺後,仍被連續攻擊。
6. 二位被害人身上都沒有警棍攻擊的鈍器傷痕跡。
7. 被害人頭部多處平行性的刀傷屬於過度性砍傷,推論兇手精神有問題,或是曾吸食毒品。(同上相片第16、23頁)
8. 兇手孔武有力,也許受過軍事訓練,一般兇手不可能造成這麼多傷痕。
9. 被害人二人身上共有七十九處刀傷,可以由扣案菜刀以砍、切、割、劈等手法造成,七十九處刀傷並非砍七十九下。
10. 扣案菜刀刀刃有彎度,共有三個切面,五個角,與一般菜刀有所區別,可以造成二個被害人身上所有的傷口。(同上相片第31頁)
11. 葉女的衣褲沒有換過,葉女的內褲沒有被撕破,內褲的陰道口和臀部附近都乾淨沒有染血,並無被性侵犯的痕跡。(同上相片第20頁)
12. 葉女右肩胛骨的傷口為砍切傷,扣案菜刀可以造成這種形狀之傷口,葉女上衣背後相應於右肩胛骨傷口處位置之衣服應有破裂痕跡。(同上相片第15、18頁)
13. 雙人床和五斗櫃四週有大量的噴濺痕都非常完整,沒有人體阻擋的痕跡,從現有的證據看來,可以肯定沒有多人在場犯案的跡證。(同上相片第7、8、10、13、27頁)
14. 現場房間很小,加上有雙人床、五斗櫃等傢俱擺設,很難容許六個人在同一時間砍殺移動。(同上相片第6頁)
15. 從放置在雙人床上的抽屜和文件沒有沾染血跡看來,行兇順序是先砍殺被害人,再搜索財物。(同上相片第8頁)
16. 放置在雙人床上的抽屜邊上有模糊的指印,可能是兇手觸摸所遺留的。(同上相片第9頁)
17. 地上發現二種血鞋印,但排除了一種現場人員留下的鞋印,所以只有一種圓點型的血鞋印,可能是兇手遺留的。(同上相片第19、21、22頁)
18. 命案現場並無被事後清理的情形,屋內浴室也不像有多人在裡面清洗的痕跡。(同上相片第29頁)


結論:本案不能排除一人犯案。從現場的跡證重建犯罪現場,可以符合王文孝案發初供一人行兇犯案的情節。

2 意見:

匿名 提到...

可惡的是王文孝早早就被草率地以軍法審判處死刑了!

這件事我弟弟和我曾經非常關心過,過幾天找他來聊聊…

隱形熊 提到...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因為警方不認為此案只有一個人犯案的可能,因為刑求而簽下自白書,在沒有人證物證,警方在床底發現的幾枚硬幣當成物證,這樣,要十六年,每天都面臨死亡的恐懼。莊林勳因此精神狀況變的很糟了。

有時我在想,這些和國民黨一起長大草菅人命的檢警法們,適用怎樣的方式來看待人命。要承認錯誤不難,只要有理智。但對很多人來說,面子似乎比人命還重要。

台灣走到這部了,蘇建和案讓台灣人覺醒,也成為台灣人對抗不公的抗爭,路很長,但還是一步一步走過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