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 星期三

他們都在犯罪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十六年的無彩青春。


誰是謝廣惠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汐止吳氏夫婦被砍殺身亡。八月十三號,根據採集唯一個指紋,當時在海軍陸戰隊服役的王文孝被捕。王文孝供稱因為積欠賭債,所以犯案,而且全案只有一人所為。

在模擬犯案時,警檢不相信七十九刀都為一人所為,於是詢問共犯,基於不知的原因,王文孝供出謝廣惠,弟弟王文忠,黑點,黑仔。

誰是謝廣惠?誰是黑點黑仔?沒有人知道,可能王文孝自己也不知道,他只知道,要供出其他四人,他弟弟成了把風看守者,而其他謝廣惠,黑點黑仔,至今消失。

第二次偵訊時,王文孝排除謝廣惠,然後又供出一名叫長腳,誰是長腳,也沒人知道,警方這時卻往王文忠方面逼供,由於和王文忠認識,蘇建和被扯出,命案當天,蘇建和和莊林勳,劉炳郎在一起,所以這兩人也被警方列為共犯,長腳,黑點,黑仔從此被稱做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

灌尿辣椒水電擊下體

蘇建和三人在警察逮捕下,經過刑求,三人有的意識不清、有人被迫違背意志的簽下了所謂的「自白書」(警訊筆錄)。刑求過程精彩,包括以打火機燒下巴、倒吊灌尿水、辣椒水;以鐵棰隔著電話簿捶打胸部;以電擊棒電擊下體;燒焦之後再為其擦上綠油精;脫光衣服坐在冰塊上,再用大型電風扇吹他脫光衣服綁在椅子上,然後在水溼的地板上以電擊棒導電,讓被告背著椅子在地上跳著,名之曰:耍猴戲等等)。

『他們剛開始灌水,後來就有人說用尿,最後用辣椒水灌進鼻孔,辣椒水灌進去,頭會昏,肺好像要爆炸一樣,我就說,好啦好啦,你要我說什麼,我都說有,隨便他們。?』劉秉郎說。蘇建和也補充『他們(警察)問你有沒有被電擊棒打過,我那時被綁在椅子上很害怕,我剛開始被灌水,椅子濕濕的,他們就用電去觸水,我在椅子上一直跳。』莊林勳說,『所以你要我背什麼(自白),我就背,但背也是哩哩拉拉,兜不起來。』

就這樣,三人背下了自白,還前文兜不了後文,全部由警方自導自演。於命案缺乏蘇建和三人的指紋,毛髮,再加上物證只有警方到莊林勳家,翻開床墊搜出來的二十四元銅板,全案最重要的證據,竟然是這個任誰都會認罪的刑求所簽下的自白書。

如果仔細的去聽檢察官筆錄,會發現檢察官根本就認定他們有罪,然後一直引導他們自白,如果不合他意,也就是他們推翻筆錄,不承認犯案,還會消失一陣子,讓警方來處理一下,最後得到一份充分顯示先認定有罪,再來寫的筆錄,再加上辣椒水電擊棒相伺候的自白書。

由於這個自白書,他們被關進死牢十一年,被一次一次判決死刑,莊林勳因此還患上精神分裂。三個人的人生被毀了。好不容易兩千零三一審更審獲判無罪,但檢方上訴,兩千零七年六月,三人又被二審判死刑。

李昌鈺也沒用

看到這裡,我們真的疑惑了,到底是什麼判定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有罪?

沒有任何物證,沒有指紋,就只有自白書,而這個自白書也在刑求之下完成。當初蘇建和不願承認犯罪,警方為了讓他簽下自白,還半誘導下,讓他寫下一份翻供書,說這樣在法庭可以翻供,先讓警方好辦事,給檢察官好下台。這樣的誘導,讓他也簽下自白。

於是,眾法官們,就咬定王文孝的自白,說王文孝在死前咬定他們三人犯案,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但是,王文孝的警方筆錄,卻被掉包,自白也一團混亂,自相矛盾。一下說他們都有犯案罪有應得,但後來又說自己一人所為,但法官都只採用不利於蘇等三人的供詞,有利的部分,一個字都沒提。

今年,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獲邀回台,參與鑑定,發表十八個新事證,結論是這個殺人案,很有可能是一人所為。李昌鈺十八個新事證 中包含砍殺的七十九處傷口,其實可能是在吸食毒品下,連續刀傷所為,而且從血跡噴灑的狀況,不可能有四個人在房間,這樣血跡會被擋到,而不會有這麼均勻的血跡。

李昌鈺博士還在作證時說,當時被警方和法官認定的強暴不存在,他跟被害人的家屬說『我跟你們鄭重保證,吳女士沒被強暴,因為被強暴一定會有充血受傷,而吳女士並沒有,你們可以安心了。』

但這樣專業的鑑定報告,竟被法官說成臆測,不被採用。

他們都在犯罪

今年(兩千零七年)六月二十九號,台灣高等法院重判決,三位法官官有明、陳世宗、蔡聰明撤銷二零零三年的無罪判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各被判處死刑,並均褫奪公權終身。但判決完後,法官並沒有強行羈押蘇建和三人,反而悄悄的像是溜走般的離開法院。

回顧這十六年,包括人本在內的各個人權團體,極力援救蘇建和三人,盡量在體制內提醒各個法官,他們遭受不當的對待,從剛開始的非法超過二十四小時偵察,到刑求,到強迫自白。但法官還是為了他們自身官官相護,連李昌鈺的報告也不院採用。甚至有個法官說,『我司法考試第一名,怎麼會盼錯。』

突然我們驚覺一件事,我們一直在哀求司法聽到冤案,卻忘了,這些檢警法們,都在犯罪啊。

警察有刑求,一直都是『中華民國』公開的秘密,而在蘇建和三人也罪證確確的談到他們刑求的手法。這不是在犯罪?犯身體傷害罪,侵犯人權。檢察官誘導自白,甚至不願採用跟他想的不一樣的言詞,這不也是在犯偽照文書罪?法官只願採取對被告不利的自白,卻忽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比如說專家李昌鈺的十八新事證,在無真正證據下,還說沒證據是因為嫌犯已經清掃把證據湮滅等自己主觀的認定來判決,這不是也是犯罪?至少違反刑法『無罪認定原則』。

我驚呆了,對於這些檢警法,如果他們犯罪,我們一點辦法都沒有,只像刀下魚豠,任他們宰割。有一天,你我也都可能是下一個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

而我們真的不能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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